【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0.07.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專科學校依其教育目標,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應以各校現有相關課程為原則,其辦理科別依最近一次專科學校之評鑑,其成績應達二等以上。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應具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學校定之。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推廣教育。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
前項推廣教育收入,應由各校訂定其收支管理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對於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專科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廢: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0.07.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專科學校依其教育目標,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3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應以各校現有相關課程為原則,其辦理科別依最近一次專科學校之評鑑,其成績應達二等以上。
第4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應具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學校定之。
第5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6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7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
第8條
專科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推廣教育。
第9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
前項推廣教育收入,應由各校訂定其收支管理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10條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對於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專科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