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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發布日期】106.10.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二、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第3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第4條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

第5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 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 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第7條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BHA)含量總和:150 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 75ppm。
  二、亞硝酸鈉:100ppm。

第8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第8-1條


  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Cs-134+Cs-137) 不得超過每公斤六百貝克(600 Bq/kg)。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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