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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發布日期】106.11.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第3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自行辦理。

第4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第5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含每週教學節數表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6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第7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第8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論。

第9條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第10條


  因故未能參加應屆資格考驗之結業生,經學校核准請假者,准予參加其後之資格考驗。

第11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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