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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發布日期】112.01.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2﹞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第3條


﹝1﹞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4條


﹝1﹞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2﹞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3﹞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5條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6條


﹝1﹞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2﹞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7條


﹝1﹞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8條


﹝1﹞各大學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認定基準,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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