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6.10.1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1﹞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1﹞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本處設下列課、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課。
二、環境維護課。
三、遊憩服務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行政室。
七、管理站。
﹝1﹞ 企劃經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1﹞ 環境維護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1﹞ 遊憩服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收費站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七、本區域內有關生態旅遊推動。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1﹞ 保育研究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 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 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1﹞ 解說教育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1﹞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1﹞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之管理事項。
﹝1﹞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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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96.10.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企劃經理課。
二、環境維護課。
三、遊憩服務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行政室。
七、管理站。
第5條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6條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7條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收費站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七、本區域內有關生態旅遊推動。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8條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 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 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9條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10條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之管理事項。
第14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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