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7.06.27【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1﹞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1﹞ 違反前條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人民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之。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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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發布日期】97.06.27【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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