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7.06.27【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1﹞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1﹞ 違反前條但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沒入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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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
【發布日期】97.06.27【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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