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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發布日期】110.06.16【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1﹞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1﹞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1﹞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1﹞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1﹞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1﹞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1﹞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1﹞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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