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8.11.12【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係指領有二類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以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為之。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他類資格之業務,但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設置標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有該類資格業務之部門者為限。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其兼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基於教學研究目的,得在其教學研究計畫範圍內執行他類資格業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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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8.11.12【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係指領有二類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第3條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以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為之。
第4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他類資格之業務,但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設置標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有該類資格業務之部門者為限。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其兼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基於教學研究目的,得在其教學研究計畫範圍內執行他類資格業務。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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