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發布日期】9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第3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讀。

第4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學生。

第5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比照各校養成教育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6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輔導其學業及生活狀況。

第7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之學業及生活作息,依各校之生活輔導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