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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發布日期】113.03.08【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3﹞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6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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