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6.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人口因素
(一)直轄市及台中市警察局以人口每三百五十人設置員額一人。
(二)省轄市(不含台中市)及甲種編制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五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三)其他各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七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面積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未滿二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2二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八十人。
(二)省轄市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三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三)縣(不含離島)警察局:
1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未滿二千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3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未滿三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4三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百五十人。
(四)離島各縣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車輛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十人。
(二)省轄市、縣警察局:
1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2車輛總數未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犯罪率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四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二人。
(二)省轄市、縣(不含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二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一人。
(三)金門縣、連水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五十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二,再增置員額一人。
一、漁港安檢警力四、九一四人,並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不列入計算。
二、請參酌轄區治安狀況及本參考基準,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修編。
三、本參考基準先行試辦二年,並得隨時檢討修正。
四、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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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發布日期】86.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人口因素
(一)直轄市及台中市警察局以人口每三百五十人設置員額一人。
(二)省轄市(不含台中市)及甲種編制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五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三)其他各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七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第2點
面積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未滿二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2二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八十人。
(二)省轄市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三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三)縣(不含離島)警察局:
1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未滿二千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3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未滿三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4三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百五十人。
(四)離島各縣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第3點
車輛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十人。
(二)省轄市、縣警察局:
1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2車輛總數未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第4點
犯罪率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四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二人。
(二)省轄市、縣(不含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二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一人。
(三)金門縣、連水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五十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二,再增置員額一人。
備註
一、漁港安檢警力四、九一四人,並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不列入計算。
二、請參酌轄區治安狀況及本參考基準,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修編。
三、本參考基準先行試辦二年,並得隨時檢討修正。
四、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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