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7.05.25【發布機關】教育部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其他室內外運動場館及設施。
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包含校園安全。
學校應訂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及借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一○、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一、其他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其參與經營之實施細節,由本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申請借用學校運動設施,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附企劃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像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應繳交保證金完成借用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表格,由學校定之。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
社區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依學校規定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學校開放運動設施施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其績優學校及相關人員得由本部依規定予以獎勵。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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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7.05.2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其他室內外運動場館及設施。
第4條
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包含校園安全。
第5條
學校應訂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及借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一○、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一、其他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6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其參與經營之實施細節,由本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第7條
申請借用學校運動設施,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附企劃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像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應繳交保證金完成借用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表格,由學校定之。
第8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第9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
第10條
社區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依學校規定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第11條
學校開放運動設施施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其績優學校及相關人員得由本部依規定予以獎勵。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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