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廢: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第3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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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單位:新臺幣)
第3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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