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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第3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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