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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12.11.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2﹞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3﹞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3條


﹝1﹞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2﹞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4條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2﹞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5條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2﹞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第6條


﹝1﹞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3﹞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第7條


﹝1﹞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2﹞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3﹞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4﹞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第8條


﹝1﹞國民中學因成立專班後致原班級人數減少者,非專班學生仍依原班級上課,不得調整編班。
﹝2﹞專班上課以前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就普通班學生,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第9條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2﹞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10條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2﹞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第11條


﹝1﹞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2﹞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
﹝3﹞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第12條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專家注意導護。
﹝2﹞國民中學以合作式辦理技藝教育且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其授課時數;其減授之時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


﹝1﹞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2﹞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第14條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第15條


﹝1﹞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3﹞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服務機構密切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第16條


﹝1﹞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2﹞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第1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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