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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04.08.07【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應載明事項及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大小,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第3條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試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試委員代為主持。

第4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前項第三款,如為單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或最適當答案有二個以上,且均無從比較何者為最適當時,選答之選項為各該正確答案或其各種組合之一者均給分。但其組合有互相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不予給分。
  如為複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時,選答之選項中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均得該題全部分數。但選答之選項未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依閱卷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分。

第6條


  應考人於考試時所提出之試題疑問,試務機關應予以紀錄。
  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前項所提出試題疑問,仍有疑義者,應依第二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7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第8條


  口試或實地測驗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處理之。

第9條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1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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