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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1.09.27【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3條


﹝1﹞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4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7條


﹝1﹞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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