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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99.02.0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第2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第3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4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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