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5.01.2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依附表所列費額,收取審查費。

第3條


  公私場所一次申請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主管機關得以單一污染源收取審查費。

第4條


  附表未規範之固定污染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主管機關得依其空氣污染物產生型態及操作狀況,比照附表所列相關類別收取審查費。

第5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6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台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