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2.06.03【發布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1﹞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1﹞ 前條所稱主計業務之獎懲,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業務之獎懲;辦理其他業務之獎懲,為非主計業務之獎懲。
﹝1﹞ 主計業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1﹞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1﹞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
六、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
八、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臨時性組織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並有事證。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
﹝1﹞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1﹞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
﹝1﹞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1﹞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1﹞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1﹞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1﹞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1﹞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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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發布日期】102.06.03【發布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第6條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
六、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
八、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臨時性組織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並有事證。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
第7條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第8條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
第9條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第10條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第11條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第12條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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