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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5.09.0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第3條


  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利害關係人,除合夥人外,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第5條(刪除)

第6條(刪除)

第7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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