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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發布日期】106.02.1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第4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第5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6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7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8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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