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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0.01.01【發布機關】銓敘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各機關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並具有左列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應由服務機關視業務需要情形酌定是否擬予延長服務,報請其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列舉所符條款,依規定程序函請銓敘部審定之。
  (一)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執行職務,繳有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者。
  2‧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或刑事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
  1‧現職確係必具專門學識,或確屬高科技,或屬稀少性之工作,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2‧現職負有國家安全任務,非由其繼續任職即無法達成國家所賦予之使命者。
  3‧現職係負責主持或負責規劃特殊性工程或特殊重要業務研究發展計畫,且屬專案並具有連續性質必須由其繼續負責主持或負責規劃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第3點


  各機關辦理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屆齡命令退休日期四個月前檢附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最近三年考績(成)通知書暨公務人員延長服務事實表等文件,並依規定彙轉銓敘部審定。

第4點


  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5點


  公務人員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服務機關得依程序報請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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