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1.08【發布機關】司法院
﹝1﹞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1﹞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1﹞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1﹞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1﹞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1﹞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1﹞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1﹞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1﹞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1﹞ 本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分六科辦事。
﹝1﹞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2﹞ 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1﹞ 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1﹞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 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1﹞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1﹞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 及彙辦事項。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 等事項。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 項。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1﹞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四、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 教育訓練。
五、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六、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七、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八、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1﹞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參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 、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 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1﹞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 本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1﹞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1﹞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1﹞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1﹞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2﹞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1﹞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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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2.11.0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9-1條
第10條
第10-1條
第11條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2條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3條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 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5條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16條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17條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 及彙辦事項。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 等事項。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 項。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18條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四、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 教育訓練。
五、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六、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七、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八、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9條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19-1條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20條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21條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 、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22條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 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23條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24條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24-1條(刪除)
第24-2條(刪除)
第24-3條(原第24-1條)
第24-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第29條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第30條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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