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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82)院台大一字第193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院(88)院台大一字第0705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10001609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憲法法庭服制規則)及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大法官於法庭執行職務或於監誓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大法官會議主席於監誓時,亦同。

第3條


﹝1﹞大法官制服為心形領、寬袖長袍,正面及背面形式分別如附圖(一)(二)。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形式如附圖(三)。

第4條


﹝1﹞前條制服,應採用黑色毛料製作,並得附同色質之方帽,形式如附圖(四)。

第5條


﹝1﹞大法官穿著制服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白色有領襯衫,並結領帶或領結;女性應穿素色有頸扣有領上衣。

第6條


﹝1﹞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其服式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並依前條規定穿著。

第7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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