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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發布日期】106.06.2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司法院(66)院台參字第07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60020065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檢察官、律師服制條例,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第3條


  前條司法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罩袍:式如附圖一、二,藍青色圍花與黑色素面綢緞剪接,長至膝下一十五公分,前中心開襟。白色中式立領,與罩袍一起縫合固定。上綴黑色絲質領結。
  二、帽:式如附圖三,高帽身,方帽頂,帽角對正前後左右中心,以黑色絲綢製作,帽身前中心訂國徽,並於國徽水平處加飾藍條。
  三、內著:男罩袍內著日常白色襯衫,深色西褲。女罩袍內著素色旗袍,長度不得超過罩袍下襬。
  四、鞋:黑色素面。男跟高不超過三公分。女小圓頭跟高五公分,限徑粗二點五公分。

第4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質料以國產為限。

第5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

第6條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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