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司法狀紙要點

【發布日期】93.12.2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院(70)院台會字第03707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司法院(71)院台會字第05908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五日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03451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名稱:司法狀紙規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第2點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
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範例)。

第3點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附格式三)。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