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8.10.29【發布機關】財政部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665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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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發布日期】98.10.2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665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3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4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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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3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4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