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11.08【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4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412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得對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為下列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報酬。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更換。
三、其他相關事項。
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法先減資後增資發行新股予政府。
前項發行新股之程序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發布日期】107.11.0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07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第3條
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得對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為下列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報酬。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更換。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4條
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法先減資後增資發行新股予政府。
前項發行新股之程序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5條
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07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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