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原: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廢: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3.12.1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6032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07944C號令修正名稱及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7660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3條
﹝1﹞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原住民:學費補助全額。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全額。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七。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戶:學費補助全額。
﹝2﹞前項學費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4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100年7月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5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6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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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廢: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3.12.12【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6032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07944C號令修正名稱及
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7660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3條
﹝1﹞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原住民:學費補助全額。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全額。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七。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戶:學費補助全額。
﹝2﹞前項學費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4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
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100年7月5日修正前條文--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
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5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6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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