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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發布日期】109.03.09【發布機關】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63435C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40015557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80635C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5002069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08331B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356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636B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900062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2﹞前項學校及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4﹞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5﹞第一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6﹞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第3條


﹝1﹞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4條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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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優先遴聘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2﹞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第3條

﹝1﹞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4條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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