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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發布日期】110.07.0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3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110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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