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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8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29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含藥化粧品及新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變更登記審查費
  (一)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成分、品項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輸入之化粧品分裝或改裝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六、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許可證、證明書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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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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