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71.03.24【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五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71)台人政參字第6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本辦法依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總統府補發;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
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請補發。
前條原請授勳機關現已不存在者,以接管原請勳機關業務之主管院部會為轉請機關。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依照前條規定所收之費用,解繳國庫。
遺失之勳章或證書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陸海空軍各種勳獎章及證書或執照之補發,比照本辦法辦理。
國防部核定補發之勳章,應列冊函送總統府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發布日期】71.03.2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總統府補發;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
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請補發。
第3條
前條原請授勳機關現已不存在者,以接管原請勳機關業務之主管院部會為轉請機關。
第4條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第5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收之費用,解繳國庫。
第6條
遺失之勳章或證書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第7條
陸海空軍各種勳獎章及證書或執照之補發,比照本辦法辦理。
國防部核定補發之勳章,應列冊函送總統府備查。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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