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01.08【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10100247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選舉業務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
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
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不得以同一事蹟重複申請。
﹝2﹞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2.01.08【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
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
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第3條
第4條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