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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94.08.03【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236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助產機構得依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床。
  觀察床應設聯繫設備及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第3條


  助產機構應有下列之基本設備:
  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產房及嬰兒床不得設置於地下室。

第4條


  助產機構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壓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灌腸、導尿器、沖洗器。
  六、會陰縫合器材。
  七、子宮收縮劑(口服藥及針劑)
  八、新生兒用藥膏。

第5條


  助產機構應具備急救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氧氣。
  二、鼻管。
  三、人工氣道。
  四、氧氣面罩。
  五、抽吸設備。
  六、甦醒袋。
  七、靜脈點滴設備。
  八、強心針。

第6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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