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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1.12.28【發布機關】中央銀行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中央銀行(62)台央秘字第03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三日中央銀行(65)台央秘字第0668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銀行(69)台央發字第0797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中央銀行(86)台央人字第09001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央銀行(88)台央人字第09004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6‧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中央銀行(90)台央人一字第090034982號令修正發布 2、8、9、16、17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09300444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7、8、17~19、25、27條條文;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010001219號令修正發布第15、20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回籠硬幣整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2﹞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第3條


﹝1﹞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佐之。

第4條


﹝1﹞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第5條


﹝1﹞本廠置秘書一人,辦理綜合性方案之擬訂,工作考成、印信典守及指定事項。

第6條


﹝1﹞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
  二、供應科。
  三、品控科。
  四、總務科。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一、鎔軋工場。
  一一、成幣工場。
  一二、精鑄工場。
  一三、輔工工場。

第7條


﹝1﹞企劃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業務之規劃改進事項。
  二、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工具、模具及零配件圖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生產計畫之釐定、生產標準之審查、生產進度之查催及生產成果 統計、分析與編報事項。
  五、關於生產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六、關於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業務事項。
  七、關於承接、銷售一般鑄品業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生產管制事項。

第8條


﹝1﹞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關於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重整幣解繳事項。
  五、關於鑄印、製章原物料及相關零配件之供應事項。
  六、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9條


﹝1﹞品控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品質與數量檢查事項。
  三、關於原物料及各種鑄品之分析、化驗事項。
  四、關於偽幣鑑識事項。
  五、其他有關品質控制事項。

第10條


﹝1﹞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機器設備、原物料以外各項財物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五、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六、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第11條


﹝1﹞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計制度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財務調度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12條


﹝1﹞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廠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三、關於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員工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員工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事項。
  六、關於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出入境案件、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及勞工事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第13條


﹝1﹞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事項。
  二、關於職業災害調查、報告、統計事項。
  三、關於員工醫療保健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4條


﹝1﹞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二、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5條


﹝1﹞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研擬。
  二、資訊網路、電腦設備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四、資訊安全作業規劃與管理。五、資訊相關作業推動宣導、教育訓練與技術諮詢。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16條


﹝1﹞鎔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
  三、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

第17條


﹝1﹞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第18條


﹝1﹞精鑄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勳獎章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

第19條


﹝1﹞輔工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關於工具、模具之製造事項。
  三、關於動力及水電之規劃、供應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事項。
  五、關於鑄印胚料之表面加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機械及水電維護事項。

第20條


﹝1﹞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21條


﹝1﹞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2﹞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第22條


﹝1﹞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3條


﹝1﹞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廠長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24條


﹝1﹞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第25條


﹝1﹞本廠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且均為無給職。

第26條


﹝1﹞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7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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