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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3.07.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64)台內警字第62237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69)台內警字第57417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並增訂第22-1、22-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一日內政部(74)台內人字第3486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名稱: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內政部(87)台內人字第87806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8條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1030207204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6
第三章 權責劃分 §24
第四章 會議 §34
第五章 附則 §37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細則依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1﹞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各學院、系、所、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員)總隊(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掌理本校組織條例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4條


﹝1﹞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第5條


﹝1﹞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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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6條


﹝1﹞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註冊組
  (一)招考新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之報到、註冊事項。
  (三)學生(員)之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四)學生(員)各項考試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學生(員)之成績核算、統計事項。
  (六)學籍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之核發事項。
  (七)學生(員)畢業論文及專題研究之處理事項。
  (八)學生(員)畢(結)業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畢(結)業學生(員)之分發事項。
  (一○)學生學財之訂定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
  (一)本校學制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教育計畫、科目學分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三)教育規章與校曆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課程開設、教學場所分配、學生選修管制等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五)教學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七)學生實習計畫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八)教師之擬聘事項。
  (九)教師鐘點費之核計事項。
  (一○)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編譯出版組
  (一)編譯出版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本校出版品出版登記、發行等服務事項。
  (三)有關警察學術性刊物之編譯、發行事項。
  (四)出版書刊之保存、交流、建檔及分發事項。
  (五)其他有關編譯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設施組
  (一)教材設施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講義、參考資料之印製、保管及分發事項。
  (三)教學輔助器材之蒐集、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材設施業務事項。

第7條


﹝1﹞學生事務處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訓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效考核事項。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並提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六)訓育叢書、學生(員)手冊及有關表件之印製、分發、管理事項。
  (七)警大月刊之編輯出刊事項。
  (八)學生獎學金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九)籌辦各項慶典、紀念會活動事項。
  (一○)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教練組
  (一)有關軍訓、護理、體育、警技課程等訓練計畫之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參加校外各種體育、警技競賽之集訓及輔導管理事項。
  (三)學生入伍教育及預備軍官分科教育協調辦理事項。
  (四)體育、警技教材之編印事項。
  (五)運動器材之申購及管理事項。
  (六)運動場所及靶場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三、課外活動組
  (一)課外活動計畫之擬訂、執行、輔導及考核事項。
  (二)社團之輔導、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播音工作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各種捐獻、救濟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校際參觀活動之策劃及接待事項。
  (六)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第8條


﹝1﹞總務處分設三組及警衛隊,其職掌如下:
  一、庶務組
  (一)校地之規劃及校舍、眷舍之興建、修繕、管理、分配事項。
  (二)財產及物品之購置事項。
  (三)零用金、交通補助費之支付及報銷事項。
  (四)水電、電訊設備之工具調配及養護事項。
  (五)交通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之購發、報銷事項。
  (六)司機之管理事項。
  (七)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衛生處理事項。
  (八)慶典、集會之會場佈置及外賓司機接待事項。
  (九)其他有關庶務業務事項。
  二、經理組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員工薪津、教師鐘點費之領發與所得稅、各項互助、貸款及保險之代扣繳事項。
  (三)學生津貼、食米、公費及學員食米之領發、報銷事項。
  (四)被服裝具製發、保管及武器彈藥之領發、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經理業務事項。
  三、保管組
  (一)財產及物品之登記、收發、移轉、結算、維護、管理事項。
  (二)財產之清點及增減編報事項。
  (三)報廢財產之變賣處理事項。
  (四)不動產登記、變更、所有權權狀保管及房屋、重要設備之火災保險事項。
  (五)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警衛隊
  (一)校門警衛及校園安全之維護事項。
  (二)警衛隊員、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三)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四)會客室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第9條


﹝1﹞秘書室分設二組,其職掌如下:
  一、機要組
  (一)機要文件之收發、擬辦及保管事項。
  (二)重要工作報告及文電撰擬事項。
  (三)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四)校史、校況之編撰事項。
  (五)校長、副校長交辦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七)其他有關機要事項。
  二、文書組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守、檔案管理事項。
  (二)各單位公文處理情形之查詢、稽催及表報之統計事項。
  (三)各單位代判公文之補陳閱事項。
  (四)施政計畫、年終業務檢討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六)重要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檢查事項。
  (七)本校法令規章之蒐集及登錄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書業務事項。

第10條


﹝1﹞科學實驗室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
  一、綜合組
  (一)科學器材之申購規劃事項。
  (二)科學器材之管理、保養及維護事項。
  (三)全校性活動之照相支援事項。
  (四)其他有關科學實驗綜合業務事項。
  二、生理化學組
  (一)生物、生理、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之規劃與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生理、化學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生理、化學業務事項。
  三、物理組
  (一)物理、痕跡、電氣、文書、照相、驗槍、指紋與心理測謊等學科實驗之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物理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物理業務事項。

第11條


﹝1﹞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有關校政宣導事項。
  二、有關新聞發布及記者聯繫事項。
  三、中央各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有關外賓接待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民眾陳情、請願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畢(結)業校友通訊及服務事項。
  七、畢業校友服務年限未滿離職,其在學費用之追繳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事項。

第12條


﹝1﹞圖書館分設二組,其職掌如下:
  一、採編組
  (一)圖書資料規劃發展事項。
  (二)圖書資料之採購、驗收、登錄及統計事項。
  (三)圖書資料之分類編目及目錄編製事項。
  (四)期刊之訂購、登錄、催缺、裝釘事項。
  (五)各系所專業書刊採購、登錄、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二、閱覽組
  (一)圖書資料之閱覽服務事項。
  (二)圖書之出借、歸還、查詢、預約服務事項。
  (三)學術性公報之登錄及管理事項。
  (四)圖書資料之諮詢、檢索、推廣及管理事項。
  (五)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國內外政府出版品蒐集、登錄事項。
  (七)縮影及視聽資料、教職員著作、博碩士論文之管理事項。
  (八)圖書館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校史館及世界警察博物館書刊、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陳列展示事項。
  (一○)特藏室典藏書刊、文物、資料之蒐集、登錄及管理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閱覽事項。

第13條


﹝1﹞電子計算機中心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
  一、系統支援組:有關各單位套裝軟體、硬體設備、網路之規劃、採購、管理及電腦教學、研究、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應用開發組:有關各單位各種應用軟體之開發、維護、電腦計之審查、資訊教育之推廣及應用等事項。
  三、綜合業務組:有關本中心經費、合約、工作目標、進度之管制、設備、財產之管理及其他有關電腦綜合業務事項。

第14條


﹝1﹞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
  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任、解聘之建議事項。
  三、本學院、系、所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
  四、本學院、系、所教學內容、方法之研討改進事項。
  五、本學院、系、所學生課業之輔導、見習與實習之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
  六、本學院、系、所相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本學院、系、所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擬辦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

第15條


﹝1﹞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與深造教育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學員生活教育之配合輔導事項。
  四、學員文康、課外活動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訓練事項。

第16條


﹝1﹞醫務室職掌如下:
  一、教職員工、學生(員)之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
  二、教職員工、學生(員)之健康指導及檢查事項。
  三、藥品醫療器材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第17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之規劃事項。
  二、教職員任免、遷調、晉升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三、教師解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之請領、考績(成)及其他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五、教職員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資遣、撫卹與保險等擬辦及審查事項。
  六、教職員訓練、進修、考察等有關事項。
  七、教職員之差假、勤惰之管理及教職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建立、管理及有關證件之核發事項。
  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二、新進教職員工之身家調查資料處理事項。
  一三、校園政風之端正及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一四、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一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一六、校園安全防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一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8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概(預)算、分配預算、追加(減)預算與決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事項。
  三、歲入、歲出各項會計簿籍與記帳憑證之登錄、編製及保管事項。
  四、歲入、歲出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報核及送審事項。
  五、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各項資產、負債科目收支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八、財務收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九、經費流用、歲出應付款與預備金動支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一○、專案動支經費與行政院統籌科目經費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一一、歲入、歲出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績效報告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一二、會計人員之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報核事項。
  一三、兼辦統計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19條


﹝1﹞學生(員)總隊分設一至三大隊,其職掌如下:
  一、學生(員)軍訓之實施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員)生活輔導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幹部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學生(員)精神教育之配合實施及考核事項。
  五、學生(員)文康及課外活動之配合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

第20條


﹝1﹞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所)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21條


﹝1﹞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22條


﹝1﹞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103年7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主管、總隊長、教師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23條


﹝1﹞本校除設前三條委員會外,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各依其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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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劃分

第24條


﹝1﹞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一○、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一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一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一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

第25條


﹝1﹞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五、校長交辦事項。

第26條


﹝1﹞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務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相關會議之主持及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27條


﹝1﹞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28條


﹝1﹞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研究生學習研究,並得依教學之需要擔任校內其他工作。

第29條


﹝1﹞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本總隊事務。

第30條


﹝1﹞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31條


﹝1﹞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本大隊事務。

第32條


﹝1﹞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第33條


﹝1﹞本校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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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第34條


﹝1﹞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2﹞前項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各代表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

第35條


﹝1﹞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36條


﹝1﹞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所)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2﹞前項各種會議,涉及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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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37條


﹝1﹞本校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38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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