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12.03【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7046055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0006272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1﹞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1﹞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1﹞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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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12.0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113年12月3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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