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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12.0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7046055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0006272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1﹞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4條


﹝1﹞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113年1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5條


﹝1﹞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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