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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9.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6010786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3240336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參加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臺灣台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113年9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第3條


﹝1﹞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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