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原: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13.07.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09900570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4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113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1﹞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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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7.02【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09900570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
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4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113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1﹞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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