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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7.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09900570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4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113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1﹞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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