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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6.27【發布機關】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作字第10434085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管轄(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茶改環字第11234092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茶改環字第11361158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委託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3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4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茶葉製茶試驗,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5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6條


﹝1﹞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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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委託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3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4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茶葉製茶試驗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5條

﹝1﹞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6條

﹝1﹞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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