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6.13【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92035116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序文、第6條、第7條、第8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名稱: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6001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條條文
﹝1﹞ 本辦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1﹞ 主管機關除對前條所稱輔導對象提供主動輔導外,並得由輔導對象個別提出輔導需求。
﹝1﹞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
﹝1﹞ 主管機關為提供前條輔導事項,得委託具有污染防治專業之公、民營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1﹞ 輔導對象於年度開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報年度工作計畫書,並按月提報月工作報告,以備查考及輔導。
﹝1﹞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營運管理績效,得辦理評鑑或考核,並將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表揚及追蹤輔導之依據。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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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113.06.1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序文、第6條、第7條、第8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名稱: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13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13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第5條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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