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6.0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62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1﹞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