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2.2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2082800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
﹝2﹞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評鑑費。
﹝3﹞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4﹞申請變更或延展登錄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實地評鑑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