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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檢測試驗服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13【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種研字第113631375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室內檢查: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二、健康檢查:
  (一)十字花科蔬菜黑腐病菌檢測:每樣品新臺幣五千七百五十元。
  (二)瓜類病毒(CGMMV):每樣品新臺幣四千元。
  (三)瓜類病毒(SqMV):每樣品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瓜類病毒(MNSV):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第3條


﹝1﹞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2﹞前項檢查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

第4條


﹝1﹞申請辦理前二條檢查,其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新臺幣二千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四百元。
  二、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件以下者,每次新臺幣二千元;超過十件者,每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第5條


﹝1﹞申請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一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過一公頃,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二、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過三公頃,每增加三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三公頃者,以三公頃計。
  三、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過五公頃,每增加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

第6條


﹝1﹞申請檢測基因轉殖植物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定量檢測(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定性檢測(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三、採用前二款以外檢測方法者,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2﹞前項檢測收費,每樣品以檢測三個轉殖品項為限,超過者視為另一樣品。

第7條


﹝1﹞申請檢測植物病原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RT-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二、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法(ELISA)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三百元。
  三、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四、採用前三款以外之檢測方法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第8條


﹝1﹞申請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基準如下:
  一、藥效試驗(含藥害試驗):每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加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9條


﹝1﹞申請辦理第二條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第三條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及第五條田間檢查,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或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10條


﹝1﹞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11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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