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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0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濟部(75)經人字第3750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703653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3005339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1﹞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經濟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第3條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2﹞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3﹞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受獎人非我國公務人員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三

第5條


﹝1﹞頒給本獎章,應附獎詞;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6條


﹝1﹞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以部長名義公開頒給之。

第7條


﹝1﹞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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