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3.1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100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2﹞ 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3﹞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第4條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