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70226815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32501109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三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2﹞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1﹞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static/images/words04.gif)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13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第4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