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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發布日期】112.12.14【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09640038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11240177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2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3條


﹝1﹞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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